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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诉樊某、王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公司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25

  基本案情:

  2013年5月1日,白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贵阳方向沿沿水东路往往东风镇方向行驶,与被告樊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此次事故造成两车受损,以及原告受伤。经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樊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白某和原告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中国人民***第四十四医院抢救治疗,经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左髋臼粉碎性骨折并髋关节脱位;2.右髋臼骨折。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一)原告左下肢活动丧失17.02%,达10级伤残标准;(二)原告需要后续治疗费9450元。因原被告双方就各项赔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特依法提起诉讼。

  律师分析:

  第一,本案经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樊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此被告樊某为此次事故的直接侵权人;第二,被告樊某虽为本案直接侵权人,但是樊某受雇于被告王某和某运输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被告樊某给原告造成的全部损害赔偿责任由被告王某和某运输公司承担(后查明某运输公司系汽车销售商,因此运输公司不承担责任);第三,被告某保险公司系本案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其承保范围内承担相应的保险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公民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损害 的,有权就其所受损害向过错造成该次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主张权利。本案中,被告樊某因过错驾驶机动车中与对方正常行驶的无责车辆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书,被告樊某系本案直接侵权人,对此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被告王某系肇事车辆的实际所有人,是运行的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支持原告关于伤残赔偿金、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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