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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万提级强制执行案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5-11-25

  报请提级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贵州**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贵州**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 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申请请求:

  请求将申请人在**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一案[2014]*民执字第521号)报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贵州**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诉贵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贸易公司”、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担保追偿纠纷一案,贵院已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2013]*民初字第35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业已生效,并于 2013 年 8 月 25 日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

  鉴于本案判决事项仅判决申请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未在判决书中直接判决抵押物所有人**公司在抵押财产范围之内承担担保责任。

  申请人认为,首先,本案判决执行的标的物系权属明确的特定抵押物,**公司作为抵押人应在抵押担保的财产范围内与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申请人可就《筑房他证南明字第T1106776号房屋他项权证》设定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折价后的价款行使优先受偿权。

  其次,本案中**公司应被列为强制执行裁定书中的被执行人,但执行不涉及其抵押物之外的财产,而仅限于生效判决书中载明的抵押财产。

  最后,本案被申请人**公司在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有其同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为便于本案此后的执行,申请人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7条“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申请贵院能够将前述强制执行被申请人一案报请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望批准为谢。

  此致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贵州**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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